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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姦論》真偽問題的重提與再判
鄧廣銘
一、《辨姦論》真偽問題的緣起
(一)《辨姦論》真偽問題的首次出現
從北宋末年到南宋初年,世間流行着一種傳言,説死於宋英宗治平三年(年)的蘇洵,生前曾寫了一篇《辨姦論》,是專爲指明王安石的姦詐而發的。根據現尚傳世的一些宋人筆記來説,最先記及此事的,是成書於宋徽宗末年(年)的方勺的《泊宅編》(三卷本),其次則爲刊行於宋高宗紹興四年(年)的邵伯溫的《聞見錄》,再次則爲撰寫於紹興五年(年)的葉夢得的《避暑錄話》。今將三書所記摘抄於下:
《泊宅編》卷上第三條記事爲:
歐公在翰苑時,嘗飯客,客去,獨老蘇少留,謂公曰:“適坐有囚首喪面者,何人?”公曰:“王介甫也。文行之士,子不聞之乎?”(原註:介甫不修飾,故目之囚首喪面。)洵曰:“以某觀之,此人異時,必亂天下,使其得志立朝,雖聰明之主,亦將爲其誑惑。内翰何爲與之遊乎!”洵退,於是作《辨姦論》行於世。是時介甫方作館職,而明允猶布衣也。
《邵氏聞見錄》卷十二,所載《辨姦論》撰寫的原委爲:
眉山蘇明允先生,嘉祐初遊京師,時王荆公名始盛,黨與傾一時,歐陽文忠公亦善之。先生,文忠客也,文忠勸先生見荆公,荆公亦願交於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爲天下患。”作《辨姦論》一篇,爲荆公發也。(按:此下爲《辨姦論》全文,兹不具錄。)斯文出,一時論者多以爲不然,雖其二子亦有“嘻其甚矣”之嘆。後十餘年,荆公始得位爲姦,無一不如先生言者。
呂獻可中丞於熙寧初荆公拜參知政事日,力言其姦,每指荆公曰:“亂天下者必此人也。”又曰:“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耳!”司馬溫公初亦以爲不然,至荆公虐民亂政,溫公乃深言於上,不從,不拜樞密副使以去。又貽荆公三書,言甚苦,冀荆公之或從也,荆公不從,乃絶之。溫公悵然曰:“呂獻可之先見,余不及也。”若明允先生,其知荆公又在獻可之前十餘年,豈溫公不見《辨姦》耶?獨張文定公表先生墓,具載之。
葉夢得《避暑錄話》卷一所載《辨姦》之撰作緣由則爲:
蘇明允本好言兵,見元昊叛,西方用事久無功,天下事有當改作,因挾其所著書,嘉祐初來京師,一時推其文章。王荆公知制誥,方談經術,獨不喜之,屢詆於衆,以故明允惡荆公甚於仇讎。會張安道亦爲荆公所排,二人素相善,明允作《辨姦》一篇,密獻安道,以荆公比王衍、盧杞,而不以示歐文忠。荆公後微聞之,因不樂子瞻兄弟,兩家之隙遂不可解。《辨姦》久不出,元豐間,子由從安道辟南京,請爲明允墓表,特全載之,蘇氏亦不入石。比年稍(按:此字各本多誤作少,此從涵芬樓校印《宋元人説部書》本一一引者)傳於世。荆公性固簡率不緣飾,然而謂之食狗彘之食、囚首喪面者,亦不至是也。
以上所引出於北宋末、南宋初三種筆記關於《辨姦論》撰寫及傳布過程的記載,彼此間雖也有些歧互不盡符同之處,但他們全都認爲《辨姦論》確爲蘇洵所作而不稍存疑,則是一致的。稍後於此,呂祖謙把《辨姦输》收錄於《皇朝文鑑》當中,朱熹也把此文摘錄於《五朝名臣言行錄》的蘇洵的《言行錄》内,李燾的《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也從後人攙入張方平《樂全集》中的那篇僞品《文安先生墓表》(此詳下文)照抄了《辨姦論》全文,及“嘗試評之,定天下之臧否,一人而已”諸評語。可證他們對此文爲老蘇之作,也都是深信不疑的。自此而貫通元明兩代,讀史者更無一人對此文之爲老蘇所作提出過異議。
(二)清初李紱對《辨姦論》作者的質疑
到清代初年,生於江西臨川縣的李紱,因與王安石生同鄉里,對王安石的生平行實特加注意,當他看到坊間刻本《蘇老泉集》中的《辨姦論》後,便寫了一篇《書後》,説道:
老泉《嘉祐集》十五卷,原本不可見。今行世本有《辨姦》一篇,世人咸因此文稱老泉能先見荆公之誤國。其文始見於《邵氏聞見錄》中,《聞見錄》編於紹興二年,至十七年,婺州州學教授沈斐編老蘇《文集》,附錄二卷,載有張文定公方平所爲《老泉墓表》,中及《辨姦》,又有東坡《謝張公作墓表書》一通,專叙《辨姦》事。竊意此三文皆贋作,以當日情事求之,固參差而不合也。按《墓表》言:“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黨友傾一時,其命相《制》曰‘生民以來,數人而已。’造作語言,至以爲幾於聖人。歐陽修亦已善之,勸先生與之遊,而安石亦願交於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爲天下患。’而《聞見錄》叙《辨姦》緣起,與《墓表》正同。其引用之耶?當明言《墓表》云云,不當作自叙語氣;其暗合耶?不應辭句皆同。然則斯言其有耶?抑無有也?考荆公嘉祐之初未爲時所用,黨友亦稀,嘉祐三年始除度支判官,上《萬言書》,並未施行,明年命修起居注,辭章八九上,始受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旋以駁開封尹失入爲御史舉奏,又以爭舍人院申請除改文字忤執政,遂以母憂去,終英宗之世召不赴。乃云:“嘉祐初黨友傾一時”,誤亦甚矣。以荆公爲聖人者神宗也,命相之《制辭》在熙寧二年,而老泉卒於英宗治平三年,皆非其所及聞也。
按《墓表》又云:“安石母死,士大夫皆弔,先生獨不往,作《辨姦》一篇。”按曾文定公作荆公母夫人墓誌云卒於嘉祐八年,叙七子官階,稱安石爲工部郎中知制誥,是荆公母卒時官甚卑,安見士大夫皆往弔哉。以文定與荆公同時,其爲此《表,不應舛錯如是。
又考文定鎮益州已爲大臣,老泉始以布衣見知,年又小於文定,其卒也官止丞簿,而《墓表》以先生稱之,北宋風氣近古,必不爲此。曾文定爲二蘇同年友,其作《老泉哀詞》,直稱明允;乃伉直如張文定,反謙抑過情如是,疑《墓表》與《辨姦》皆邵氏於事後補作也。
老泉之卒也,歐陽公誌其墓,曾子固爲之《哀辭》。老泉以文字見知於歐陽公,又以“不近人情”之説相謝,果嘗爲此文,則歐陽公必見之,而《墓誌》中不及《辨姦》,子固《哀辭》亦不及《辨姦》,即當時或不然之,而歐曾全集從不及《辨姦》,《表》謂“當時見者多謂不然”,是此文已流布矣,何歐曾獨未之見乎?且子固謂“《誌》以納之壙中,《哀辭》則刻之墓上”,是既有《哀辭》,不應復有《墓表》矣。老泉以治平三年卒,四年葬,張文定又同時在京師,欲爲《墓表》宜即在葬時,今《墓表》不著作《表》年月,固已非體;而《表》中及荆公命相,則神宗之世矣,何其遲耶?《墓表》有“蜀無人”之語,而東坡謝書又云“秦無人”,辭既重複,文氣又相類,則亦邵氏所贋作耳!不然,東坡謝書感激至於流涕,其後爲張文定誌墓,叙其與父相知,絶不及此《論》何也?
老泉文峻潔無長語,嘗言作文比喻不可太多,而《辨姦》一篇援引膚漫,既引王、盧,又引竪刁三人,又引“用兵者”,何其多耶?其立論既勉强而不可通,其措辭又粗鄙而不可解也。謂其人“口誦孔、老之言,身履夷、齊之行”矣,又謂其“陰賊險狠、與人異趣”,人之爲人,言與行二者而已,言孔老,行夷齊,又何多求焉?……履夷齊之行可謂“陰賊險狠”乎?……
若夫“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相與造作言語,以爲顔淵、孟軻復出”,則荆公本傳與荆公全集具存,並無此事。荆公執政之後,或有依附之徒,而老泉已没,匪能逆知。若老泉所及見之荆公,則官卑迹遠,非有能收召之力,吾不知所謂好名而不得志者果何人?蓋《辨姦論》斷非老泉作也。(《穆堂初稿》卷四六)
在寫過此文之後的若干年,李紱又得見十五卷本的《嘉祐集》,見其中並無《辨姦》一文,遂又寫了第二篇《書後》(見同書同卷),説道:
余少時閲世俗刻本《老泉集》,嘗書其《辨姦論》後,力辨其非老泉作,覽者猶疑信相半。欲得宋本參考之,未之得也。蓋馬貴與《經籍考》列載《嘉祐集》十五卷,而世俗所刻不稱“嘉祐”,書名既異,又多至二十卷,……又增附錄二卷,意必有他人贋作闌入其中。近得明嘉靖壬申年太原守張鏜翻刻巡按御史澧南王公家藏本,其書名卷帙並與《經籍考》同,而諸論中獨無所謂《辨姦論》者,乃益信爲邵氏贋作確然而無疑,而又嘆作僞者心勞日拙,蓋僞固未有不破者也。
李紱的這兩篇《〈辨姦論〉書後》,儘管其寫作的動機主要是要爲其鄉賢辨誣,但圍繞《辨姦》問世的可疑諸點,基本上他已提出,他在文中所舉述的理由、所作出的論證,也都是極爲堅强有力、具有説服力的。
(三)蔡上翔對《辨姦論》作者的再質疑
年輩較晚於李紱的另一個江西人,金溪縣的蔡上翔,集一生精力寫成了一部《王荆公年譜考略》,是專爲表揚王安石的學行和申雪王安石所受誣枉而撰寫的。此書完成於十九世紀之初。在它行世以後,直到本世紀的初年,凡評述王安石的歷史者,如梁啓超等人,幾乎都把它作爲取材淵藪。實際上,蔡上翔一生並未得見李壽的《續通鑒長編》一書,在採用史料方面是存在着極明顯的缺陷的。而蔡上翔的著作態度又十分偏執,悍猛武斷的氣勢貫串於全書之中,實在有失公允。例如,他在此書的《序》中,竟把司馬光的《速水記聞》、《瑣語》與魏泰的《東軒筆錄》、邵伯溫的《聞見錄》平列在一起,只因各書中都有詆毁王安石的記事,便斷言這幾種書全都是“陰挾翰墨以餍其忿好之私者”所撰作的,意即署名爲司馬光撰寫的兩書都是僞品。又説“若蘇子瞻作《溫國行狀》,至九千四百餘言,而詆安石者居其半,無論古無此體,即子瞻安得有如是之文?”(《年譜考略·序》)然則《溫國行狀》是什麽人假蘇子瞻之名而僞造的呢?蔡上翔卻不肯(當然是不可能)作進一步的考求了。
儘管如此,蔡上翔繼李紱之後對《辨姦論》所作的辨僞文字,卻基本上不是專憑意氣而是比較平允可取的。在《年譜考略》卷十嘉祐八年記事内,在依照《宋文鑑》而引錄了《辨姦論》全文之後,蔡上翔附有一篇《考略》説:
世傳王介甫之姦,蘇明允能先見,故其作《辨姦》曰:“惟天下之靜者乃能見微知著”,則固傑然以靜者自負矣。又曰:“賢者有不知”,則由“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予考嘉祐初介甫聲名正盛而事權未著,不知明允所指賢者爲何人,而賢者又曷爲而有“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之事也?是雖爲《辨姦》緣起,則已支離不成文理矣。既以王衍、盧杞比介甫,而嘉叔子汾陽能知人,而又曰:“二公之料二子亦容有未必然”何也?史稱盧杞有口才,體陋甚,鬼貌藍色,謂“容貌不足以動人”可矣,謂“言語不足以眩世”可乎?史稱杞“賊害忠良,四海共棄”,名列奸臣,爲唐室大憝,則以盧杞一人比介甫足矣,而又曰“合王衍、盧杞爲一人始足以禍天下”何也?易牙殺子,竪刁自宮,開方親宮,此皆不近人情之尤,而其後乘人主荒淫,以禍人國者也;若介甫之奸未著,而明允特先爲辨之,既曰“合王衍、盧杞爲一人”,又曰“非特易牙、竪刁、開方三子之比”,明允見微知著果若此乎?後來介甫之奸果至於是乎?
若夫面垢不洗,衣垢不瀚,則必庸流乞丐,窮餓無聊之人而後可,慶曆二年介甫年二十二成進士,已踐仕途,四年,曾子固稱其人爲古今不常有,皇祐三年,文潞公薦其恬退,乞不次進用,至和二年,初見歐陽公,次年,以王安石呂公著並薦於朝,稱安石德行文章爲衆所推。則年三十六也,而是年明允至京師,始識安石,安有臚列丑惡一至此極,而又屢見稱於南豐、廬陵、潞國若此哉!且自慶曆二年由簽判淮南,至嘉祐初已十五六年,無非在官之日,中間所交若曾子固、孫正之、王逢原、孫莘老、王深父、劉原父、韓持國、常夷甫、崔伯易、丁元珍、龔深父,皆號爲一時賢者,而無一人爲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也。唯呂惠卿,後人以爲安石黨,考嘉祐三年歐陽公與介甫書,乃始稱道其賢,是介甫識惠卿甚遲,而與之共行新法,又爲明允所不及見者,彼造謗者,此外欲實指一好名之人爲何人,造作語言爲何語,私立名字爲何名,其將能乎?
周公謹曰:“蘇明允《辨姦》,嘗見陳直齋先生言:‘此雖爲介甫發,亦似間及二程,所以後來朱晦庵極力回護,云老蘇《辨姦》,初間只是私意,後來荆公做不著,遂中他説。”予謂二説皆非也。直齋似據“收召好名之士、顔淵孟軻復出”語,以爲間似二程,不知洛學興於熙豐,則當嘉祐之初,明允何嘗知有二程?蘇程洛蜀分黨,實成於元祐,明允安得有聞及二程之事?况僞造安道《墓表》、子瞻《謝書》者,已明言爲介甫而作也!介甫自熙寧二年當國,七年辭位,八年再相,九年又辭,遂不復出。當時同朝所攻者新法耳;以爲“爲天下患”,果有如王衍清談敗俗乎?果有如盧杞賊害忠良乎?果有如竪刁、易牙、開方三子禍起宮闡,傾人家國乎?則以爲“遂中他説”,而其實無一中也。諸君子亦知《辨姦》支離無據,故爲此揣摩料度之言,而不知實非明允作耳。
穆堂李氏謂前明嘉靖間所刻《嘉祐集》十五卷本,爲王氏藏本,並無《辨姦》一篇。乾隆己酉,予亦於書肆見此書,則穆堂斷爲邵氏僞作無疑也。
《辨姦》曰“誤天下蒼生者必此人也”,本山巨源語,而《宋文鑑》及《名臣言行錄》皆曰羊叔子。考《晉書》,王衍嘗詣祜,祜謂賓客曰:“王夷甫方以盛名處大位,然敗俗傷化,必此人也”,其語與巨源略同。彼作僞者既援引錯誤,而《文鑑》、《言行錄》俱不及察,遂以其原本錄之,及傳之既久,亦有知其非而改之者,則今世所傳本是也。……
惟“盧杞奸邪,終成大患,陰賊害物,誤天下蒼生必斯人也”,見於呂誨《十事疏》,“竪刁、易牙、開方三子非人情,不可近”,則明允《管仲論》有之,……此皆作僞者心勞日拙,剿襲之所由來也。
明允衡量古人,料度時事,偏見獨識固多有之,然能自暢其説,實爲千古文豪。以《嘉祐全集》考之,亦惡有《辨姦》亂雜無章若此哉!
我不憚其煩地抄錄了李紱和蔡上翔二人論證《辨姦論》決非蘇洵所作的幾段文字,其原因,是我認爲他們的意見基本上是可取的。據我的孤陋寡聞的知見之所及,在他們的這些文章相繼問世之後,除處在李紱之後和蔡上翔之前的《四庫全書》的修纂者們持有異議外,似不曾有人寫過反駁他們的文章,可以證明他們二人的意見是爲一般學者所接受的。但到本世紀八十年代之初,復旦大學的章培恒先生卻撰作了《〈辨姦論〉非邵伯溫僞作》一文,首先作爲《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增刊”刊出,至九十年代初又稍加訂補,收入他的《獻疑集》中。此文對於李紱和蔡上翔二人圍繞《辨姦論》所提出的疑難,所表述的意見(即我在上文所抄引的那些),持完全否定的態度,即堅決認定《辨姦論》爲蘇洵所作,認爲收錄了《辨姦論》全文於内的《文安先生墓表》確爲張方平所作,蘇軾文集中的《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也決非後人所僞爲,就連李蔡二人所指出的《辨姦論》中一些不合邏輯乃至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之處,章先生也都一一加以分辨和維護,如此等等。他旁徵博引,面面俱到,的確稱得上是一篇力作。但在我多次讀過之後,卻終還覺得他對李蔡二人的駁難,並未能真正把他們的意見駁倒,而他所提出的各個論點,其所具有的説服力也頗顯微弱,因特再寫此文,提出我的一些意見,與章先生進行商榷。
二、與章培恆教授
商榷有關《辨姦論》的諸問題
(一)《辨姦》不是好文章
壹
經李紱、蔡上翔二人指出的,《辨姦論》中不合邏輯、支離不成文理的特甚之處,凡有兩端:
其一爲“人事之推移,理勢之相因,……而賢者有不知,其故何也?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也。”這幾句話的前後自相背謬本極明顯,一個被“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的人,分明是一個喪失了理性和正義感的卑鄙小人,怎麽能稱之爲“賢者”呢?蔡上翔於“考略”中追問文中所指“賢者”爲何人,又曷爲而有“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之事”,已屬不必;而章培恒先生對此卻力加分疏和曲爲回護,並指實這裏所稱的賢者,即指不但不能察知王安石之姦而且對他“推許甚至”的歐陽修、文彦博、曾鞏等人,認爲“賢者並非完人,何以不能有‘好惡亂其中、利害奪其外之事?”且還舉出了王安石曾説曾鞏“時時出於(離開)中道,這按之封建道德,即使不比‘好惡亂其中,利害奪其外’更嚴重,至少也是同等的錯誤,但王安石卻認爲鞏‘豈不得爲賢者哉’,然則賢者而有‘好惡亂其中,利害奪其外’之失,何足爲奇?”我認爲,把“出於中道”與“好惡亂其中、利害奪其外”等同起來,實在是過於牽强,而把歐陽修、文彦博、曾鞏一並推入犯這類過失的人物當中,更是使人無法接受的議論。
其二爲,“今有人,口誦孔、老之言,身履夷、齊之行,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相與造作語言,私立名字,以爲顔淵、孟軻復出,而陰賊險狠,與人異趣,是王衍、盧杞合爲一人也,其禍豈可勝言哉!”這段文字之前後自相矛盾也極明顯:正如李紱所説,一個“口誦孔老之言,身履夷齊之行”的人,其言行均已達到很高尚的境界,何以竟又成了一個“陰賊險狠,與人異趣”的人呢?至於“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云云諸語,《辨姦論》的作者的關鍵用語在於“收召”二字,李紱對此已曾作了駁詰説:“老泉所及見之荆公,則官卑迹遠,非有能收召之力,吾不知所謂好名而不得志者果何人?”這已足可使撰作《辨姦論》的人張口結舌,窘於作答;而蔡上翔卻更列舉出從王安石慶曆二年進士及第之後迄於嘉祐初年所有交遊的名單,自曾子固、韓持國、劉原父、龔深父等十一人,以爲他們“皆號爲一時賢者,而無一人爲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彼造謗者,此外欲實指一好名之人為何人,造作語言爲何語,私立名字爲何名,其將能乎?”令人頗感冗贅委瑣。不料章培恒教授對李紱的話未予置理,對蔡上翔的這番話卻斤斤爭辯不休,不但説蔡氏所列名單中人都是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而且説僅舉此十一人並未把王安石當時的交遊列舉完備,於是又增添了呂惠卿、梅堯臣、曾布等人於内,甚至説:“衡以當時關於‘黨’的概念,從張方平這段話中(按即《墓表》中‘黨友傾一時’云云一段)也可以引出這樣的結論:那些與王安石交遊並稱贊他的人,包括富弼、文彦博、歐陽修等在内,都是‘黨友’。換言之,王安石當時的這些朋友都是‘黨友’。”(《獻疑集》頁55)這已經把問題牽引到遠離主題的境地了,而章文更進一步嘲諷説,當撰寫《王荆公年譜考略》之時,“《辨姦論》作者屍骨已朽,蔡上翔卻要他來回答‘造作語言爲何語,私立名字爲何名’,這本身就是滑稽的事”(《獻疑集》頁45)等幾段話,就會更令讀者感到辭費和莫名其妙了:首先,《辨姦論》之所以舉數王安石“收召”某一類人物,主要是要藉以烘托出王安石的“姦”行,而與曾鞏、韓維、劉敞,特别是富弼、文彦博、歐陽修等人交遊,卻是終仁宗之世萬萬不會有人以“姦”相譏的,是則這一大段糾纏文字實在是毫無意義的。其次,章文以爲蔡上翔要求屍骨已朽的《辨姦論》的作者回答這樣那樣的問題,“這本身就是一件滑稽的事”,然則死於十九世紀初年的蔡上翔,到本世紀的八十年代初卻爲文對之進行斥責,其本身豈不同樣是一件滑稽的事嗎?商榷史事,評論古人,何得有如此怪論!
貳
《辨姦論》有描述王安石做事不近人情的一段文字,説道:“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澣,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臣虜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喪面而談詩書,此豈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爲大奸慝:竪刁、易牙、開方是也。”對這一段話,只須用李紱所説的“其立論既勉强而不可通,其措辭又粗鄙而不可解”作爲籠統概括的評語原已足夠,而可惜李紱卻又説什麽“聞犬彘食人食,不聞人食犬彘之食”,以致連蔡上翔也譏之爲“舍其大而摘其細”。然而蔡氏本人卻又就“面垢不洗,衣垢不澣”的事斤斤爭辯説,此“必庸流乞丐,窮餓無聊之人而後可,安有臚列丑惡一至此極,而猶屢見稱於南豐、廬陵、持國若此哉!”這就又惹得章培恒教授大作文章了。他説,“嵇康‘頭面常一月十五日不洗’,‘性復多虱’(《與山巨源絶交書》),難道嵇康就是‘庸流乞丐窮餓無聊之人’麽?蓋‘面垢不洗,衣垢不浣’本是魏晉名士風度之一,後世文人學士不修邊幅者,亦不乏此等表現。只要不是庸俗勢力之輩,並不會把這看作是‘庸流乞丐窮餓無聊之人’的行爲和‘一至此極’的醜惡。故南豐、廬陵、潞國一再稱道安石之賢,並不能證明王安石不可能有此種名士風度。”(《獻疑集》頁42)這段文字是否作得跑了題了?《辨姦論》本是以此作爲王安石的一些不近人情的行爲而加以臚舉,並硬要以此爲契機而推導出“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爲大姦慝:竪刁、易牙、開方是也”這一結論的,怎麽可以與嵇康以及後世文人學士不修邊幅者相提並論,並説成是王安石的一種‘名士風度’呢?然而經過對這段文字的這番探討,卻又恰恰暴露出《辨姦論》的另一要害:撰造一些莫須有的生活細節而稱之爲不近人情,由不近人情而生硬地推導出“大姦慝”的結論,這是完全缺乏邏輯性的推理,反映出作者文筆的過分的拙劣!
基於上舉諸事,我可以有理有據地斷言:《辨姦論》決不是一篇好文章,章先生雖極力加以辨解也是枉然的。
(二)《辨姦論》決非蘇洵所作
壹
如本文第一節所引述,李紱是把十五卷本《嘉祐集》認作最先編定,的因而最可靠的本子,其中既並無《辨姦》一文,遂斷言《辨姦》非蘇洵所作。章文也從《嘉祐集》的版本着手,對此結論加以駁詰説:“第一,曾鞏《蘇明允哀詞》謂洵有文集二十卷,‘行於世’;歐陽修爲洵所撰《墓誌銘》及張方平所撰《墓表》,亦皆謂其有集二十卷。是十五卷本並非蘇洵文集原本,不能因十五卷本《嘉祐集》不收《辨姦論》就認爲蘇洵文集原無《辨姦》。第二,《文獻通考》著錄蘇洵文集並不完整,不但曾經在宋代‘行於世’的二十卷本未著錄,尚有南宋紹興年間所刊十六卷本《嘉祐新集》(並有附錄二卷)亦未著錄,……其中即收有《辨姦論》。由於十五卷本並非蘇洵文集原本,那麽,到底是不收《辨姦》的十五卷本《嘉祐集》更接近蘇洵文集的原貌,還是收有《辨姦》的《嘉祐新集》更接近蘇洵文集的原貌。是十五卷本在前還是十六卷本在前,還是一個問題。在這問題尚未解決的情况下,怎能因十五卷本不收《辨姦》,就斷言十六卷本的《辨姦》爲贋作?……第三,李紱所見嘉靖張鏜刊本係從宋刊巾箱本出,清代亦曾翻刻,四庫館臣曾以清刊十五卷本《嘉祐集》……校徐乾學藏宋紹興時刊《嘉祐新集》,謂十五卷本較紹興刊十六卷本‘闕《洪範圖論》一卷,《史論》前少引一篇,又以《史論》中爲《史論》下而闕《史論》下一篇,又闕《辨姦論》一篇,……中間闕漏如是,恐亦未必晁、陳著錄之舊也’。……可知十六卷本確較現存十五卷本接近蘇洵文集原貌,……然則不因比較接近蘇洵文集原貌的十六卷本收有《辨姦論》而信其爲真,反因較之蘇洵原集已亡佚甚多的十五卷本失收《辨姦》而斷言其爲僞作,顯係本末倒置之論。至於十六卷本《嘉祐新集》既較接近蘇洵文集原貌,何以要於書名中增一‘新’字?疑即因增收了二卷《附錄》的緣故。(《附錄》中收有張方平《墓表》,而《墓表》寫於哲宗時,後於曾鞏寫《哀詞》甚久,自爲作《哀詞》時已‘行於世’的二十卷本所不可能收入,而爲十六卷本所新增。)”(《獻疑集》頁37、38)
今按,章文此段的用意,主要在論證紹興年間刻成的十六卷本《嘉祐新集》,較之“闕漏甚多”的十五卷本的《嘉祐集》,更接近於曾鞏在《哀詞》中所説“已行世”的二十卷本的蘇洵文集,所以《嘉祐新集》中所收的《辨姦論》爲蘇洵所作,是不容懷疑的。但我對此説是頗不謂然的。第一,二十卷本的蘇洵文集在曾鞏所作《哀詞》中既已謂其“行於世”,則其編輯與傳布必其二子所親爲,假如其中已收錄了《辨姦》一文,何以邵伯溫還特别指出“獨張文定公表先生墓,具載之”呢?而且,何以在張方平於元祐年内又將其全文“具載”於《墓表》中時,竟又使蘇軾那樣地感激涕零,如其在謝張方平的信中所説呢?一個最合乎邏輯的答案自應爲:在最初編成的二十卷本老蘇文集中必無《辨姦》在内。二十卷本文集之不加收錄,正反映出老蘇根本就不曾寫有此文。第二,十六卷本《嘉祐新集》後之《附錄》二卷,純係用作老蘇曾作《辨姦》之證物者,實際上卻反而暴露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愈蓋彌彰伎倆,歐陽修所撰《墓誌》與曾鞏所撰《哀詞》既全未附入於老蘇文集之内,何以獨獨要把張方平所撰《墓表》與蘇軾的謝張書綴輯於此呢?顯然是作僞心虚,故弄此一障人神志的玄虚的。此容於下文更加詳論。
貳
李紱力主《文安先生墓表》決非張方平所作,乃係後來人所僞造者,其所持重要理由之一爲:“老泉之卒也,歐陽公誌其墓,曾子固爲之《哀辭》,子固謂‘《誌》以納之壙中,《哀辭》則刻之墓上’,是既有《哀辭》,不應復有《墓表》矣。”章文對此竟又提出了大段反對意見,以爲:“墓表與哀辭不能混同,摯虞《文章流別論》:‘哀辭之作以哀痛爲主,緣以嘆息之詞’。又云:‘古有宗廟之碑。後世立碑於墓,顯之衢路,其所載者銘辭也。’墓表即所謂‘立碑於墓,顯之衢路’者,非哀辭之比。故在《文心雕龍》中,碑碣述於《誄碑》篇,哀辭則論之《哀吊》篇,二者截然有别。軾、轍兄弟皆知名文人,於禮非懵無所知者,豈有不爲其父樹墓表,而僅以哀辭刻之墓上之理?又,《文章流别論》説:哀辭‘率以施於童殤夭折,不以壽終者’。《文心雕龍·哀吊》也説:‘以辭遣哀蓋下流(下流指卑者而言,參見范文瀾《文心雕龍註》引鈴木虎雄《校勘記》)之悼,故不在黄髮,必施夭昏。’‘原夫哀辭大體,情主於痛傷,而辭窮乎愛惜。幼未成德,故譽止於察惠;弱不勝務,故悼加乎膚色’。是哀辭本施於卑幼,而軾、轍兄弟竟以哀辭刻於其父墓上,於心何安?故衡以情理,軾、轍兄弟必當代其父乞墓表,絶無乞哀辭之理。然則曾鞏何以作哀辭?趙翼《陔餘叢考·碑表志銘之别》:‘古人於碑志之文不輕作,東坡答李方叔云:“但緣子孫欲追述其祖考而作者,某未嘗措手”。其慎重如此。今世號爲能文者,高文大篇,可以一醉博易,風斯下矣。’曾鞏‘少許可’,已見上述;當是軾、轍兄弟爲其父乞作墓表時,鞏以爲蘇洵無功德可紀,‘碑志之文當紀功德’(《文心雕龍·誄碑》所謂‘標序盛德,必見清風之華;昭紀鴻懿,必見俊偉之烈,此碑之制也’),故以哀辭代之,此實與蘇軾所云‘但緣子孫欲追述其祖考而作者,某未嘗措手’同意。但在軾、轍兄弟,自不忍竟以哀辭刻於父墓而不爲立墓表,故爲蘇洵别乞墓表,正是理所當然的事,何得云‘既有《哀辭》,不應復有《墓表》矣?’(《獻疑集》頁52、53)
今按:章文這一大段,自始至終全都是只憑揣測懸想和推論,强詞奪理地撰構而成,因而是全然經不起推敲的,也就是説,其中的疏失太多。第一,《哀辭》説蘇洵於治平三年“四月戊申以疾卒,享年五十有八,自天子輔臣至閭巷之士皆聞而哀之”。“二子:軾,爲殿中丞直史館;轍,爲大名推官。其年,以明允之喪歸葬於蜀地。既請歐陽公爲其《銘》,又請予爲辭以哀之,曰:‘銘將納之於壙中,而辭將刻之於冢上也。’余辭不得已,乃爲其文曰……”這裏明明説出曾鞏之所以作《哀辭》,乃是應蘇軾兄弟之請,“辭不得已”而爲之的,章文何所據而説“軾、轍兄弟必當代其父乞墓表,絶無乞哀辭之理”呢?第二,不論《文章流别論》中或《文心雕龍》中對哀辭與碑誄所下的定義,全不等於政府所頒發的文章程式,對後代作者全不會起規範作用。曾鞏所作的《哀辭》,説老蘇的文章,“其指事析理,引物托諭,侈能盡之約,遠能見之近,大能使之微,小能使之著,煩能不亂,肆能不流,其雄壯俊偉若決江河而下也,其輝光明白若引星辰而上也。”實已極盡贊揚之能事;其下還説:“既而歐陽公爲禮部,又得其二子之文,擢之高等,於是三人之文章盛傳於世,得而讀之者皆爲之驚,或嘆不能及,或慕而效之,自京師至於海隅瘴徼,學士大夫莫不人知其名,家有其書。”古人以立言與立德立功並稱爲三不朽,曾鞏於《哀辭》縷述了老蘇文章之美妙處如此其多,章培恒教授何以全都視若無睹,而妄肆揣度道:“當是軾、轍兄弟爲其父乞作墓表時,鞏以爲蘇洵無功德可紀,……故以哀辭代之。……但在軾、轍兄弟,自不忍以哀辭刻於父墓而不爲立墓表,故爲蘇洵别乞墓表,正是理所當然的事”呢?
章文中的這一段,既不能持之有故,又不能言之成理,所以全不具備説服力。而其所以要如此這般地寫出,説穿了,都又只是爲了論證張方平所作老蘇《墓表》的真實性,從而論證《辨姦論》確出老蘇之手之故。今且於下一段專就此問題進行討論。
叁
章文對於張方平確曾撰作《文安先生墓表》一事,真可謂曲盡維護之能事。例如《墓表》中叙述説:“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黨友傾一時,其命相制曰:‘生民以來,數人而已。’造作語言,以爲幾於聖人。”並以這段叙述作爲《辨姦論》中所以寫出“相與造作言語,私立名字,以爲顔淵孟軻復出”諸語的根據。李紱對這幾句話大加駁斥,認爲“以當日情事求之,固參差而不合也”。“命相之制詞在熙寧二年,而老泉卒於英宗治平三年,皆非其及聞也”。蔡上翔對此亦掊擊甚力,説道:“所最可怪者,無如攙入命相制詞。明允卒於治平三年,至熙寧三年,安石始同平章事,是時安道同朝,安得錯謬至此?”這的確是擊中《墓誌》要害的一些話,説明《墓表》如出自張方平之手,是決不會把時次顛倒錯亂到這等地步的。然而對於這樣無法掩飾的硬傷,章文卻也憑空懸擬出一種假設,以求把這漏洞曲爲彌縫。因而説道:“故《墓表》‘其命相制’語當有訛字,《墓表》出自《樂全集》,該集係張方平命兩個略通文墨的小吏據其歷年所作文章的草稿編次抄寫而成,抄完後方平也未覆閲(見《謝蘇子瞻寄樂全集序》)。方平既‘性資疏曠,不堪拘束’,其草稿中何能没有字迹潦草,涂改互乙之處,略通文墨的小吏,又怎能抄得毫無訛誤?”“綜上所述,‘其命相制’四字中顯有魯魚之訛。頗疑‘黨友傾一時’句下原有一句‘其×相×曰’(意思當是‘其黨相諛曰’之類,‘其’下、‘相’下原字難以懸擬,故以‘×’代之),然後接出‘黨友’所稱贊他的‘生民以來’云云,但‘其’下、‘相’下的這兩個字在原稿中或經過涂改,或字迹太潦草,小吏看不清楚,而王安石作過宰相他們當然是知道的,所以就想當然地抄成了‘其命相制曰’。”(《獻疑集》頁58)
今按:在學術研究的實踐過程中,依循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這一原則時,我認爲這兩者是不可分割開的,放棄了小心求證,則大膽假設便只能成爲飄蕩虚浮、不着邊際的一種幻夢。而不幸章文對出現於《墓表》中的“其命相制”云云諸語所做的假設確實是夠大膽的,卻没有能夠去小心求證。即如關於《樂全集》的編輯和謄清,在張方平的《謝蘇子瞻寄樂全集序》中所説本爲在他託付一個敏利而“稍知文章體式”的“吏人加以編次”使“各成倫類”之後,便令“書吏三數人抄錄成卷帙。其間差錯脱漏,悉不曾校對改證”。(《樂全集》卷34)章文把這幾句話改造爲《樂全集》“係張方平命兩個略通文墨的小吏據其歷年所作文章的草稿編次抄寫而成,抄完後方平也未復閲”,於是就進而做出“其命相制”乃是抄書吏人看不清原稿中潦草字迹而想當然地抄成了幾個錯字云云的大膽假設。實際上,真正出於“想當然爾”而不憑任何道理和證據的,倒是章文的這一假設。因爲,在爲書四十卷的《樂全集》中,何以其他詩文均不見有這樣關係重大的抄寫錯誤而獨獨發生在老蘇的《墓表》當中呢?顯見得這一假設是不能成立的,《墓表》叙事時次的顛舛,是不能歸罪於書吏而只能由撰作者負責的。正如蔡上翔所説,張方平是曾與王安石同朝共過事的人,他萬萬不會發生這種錯誤,則《墓表》斷非張方平所作,而應是一個北宋末年人所僞爲,嫁名於張方平,並在宋高宗紹興年間首先附錄於《嘉祐新集》,其後又在孝宗乾道年間乘刻印《樂全集》的機會而把它攙入其中的。《墓表》把《辨姦論》全篇錄入,正反映出《辨姦論》的社會信譽在南宋初年還正有待於宣揚、提高和鞏固。總之,《文安先生墓表》本身即是僞品,更怎能用它來證明《辨姦論》爲老蘇所作呢?
歐陽修所作老蘇的《墓誌銘》(《文忠公集》卷33)的最後有云:“君生於遠方,而學又晚成,常嘆曰:‘知我者惟吾父與歐陽公也。’然則非余則誰宜銘?”曾鞏於《蘇明允哀辭》的最後也説明此文是經蘇軾兄弟之請而寫的(原文已引見上段)。如果真有章文所懸想的那一周折,是因蘇軾兄弟不滿於《哀辭》的體制而又特請張方平撰寫《墓表》,則張方平必更於《墓表》叙述這一周折的原委,而在《墓表》中卻無一字道及此事,且並根本不提蘇軾兄弟於何時何地請他寫此《墓表》之事,則其必爲後人假名所僞爲,乃事之極爲曉然者。
另外也還可舉一佐證:《宋史·張方平傳》的末段載一事云:“〔方平〕守宋都日,富弼自亳移汝,過見之,曰:‘人固難知也!’方平曰:‘謂王安石乎?亦豈難知者!方平頃知皇祐貢舉,或稱其文學,辟以考校。既入院,凡院中之事皆欲紛更。方平惡其人,檄使出。自是未嘗與語也。’弼有愧色。蓋弼素亦善安石云。”今查富弼之由判亳州而落使相改判汝州,爲熙寧四年六月内事,倘若老蘇果曾於嘉祐年間寫有《辨姦論》指述王安石之姦邪而甚爲張方平所贊賞,並被他評定爲“定天下之臧否一人而已”,則在張富此次對話時,張氏斷不應只談自己而抹煞老蘇的先見之明,張方平既僅僅提他於皇祐年間知貢舉時“惡其人,檄使出,自是未嘗與語”,卻絶無一言涉及《辨姦》,這豈不足可證明,直到老蘇逝世五年之後,張方平還不曾知道世間有《辨姦》一文,如何能在稍後幾年的元祐年間就寫老蘇的《墓表》而鄭重其事地把《辨姦》全文收錄於其中呢?
肆
南宋高宗紹興十七年(年)婺州州學教授所刻《嘉祐新集》十六卷後,除附錄了張方平所作《文安先生墓表》外,還附錄了蘇軾的《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其所以增加這一《附錄》,只是因爲僞作《辨姦論》的人,做賊心虚,故又羼入此二文以示《辨姦論》之淵源有自。今既於上文辨析了《墓表》之絶非張方平所作,則蘇軾的此一謝函亦必然隨之而暴露其爲僞品的面目,這本是一個極淺顯的道理。可是章文卻不肯進行這樣的邏輯推理,而要專從《蘇軾文集》的傳刻情况論證這一謝函之不僞。其論據爲:“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十七:《東坡集》四十卷,後集二十卷……杭蜀本同。”“《東坡别集》四十六卷,坡之曾孫給事嶠季真刊家集於建安,大略與杭本同。蓋杭本當坡公無恙時已行於世矣。”其後,更據此而加以延申並作出推論説:“宋刊杭本蘇軾集今不可得見,《東坡集》宋刊本雖尚有存者,而借閲不便,幸明成化刊本《東坡七集》尚可利用。該書卷首李紹《序》云:‘海虞程侯……既以文忠蘇公學於歐者,又其全集世所未有,復遍求之,得宋時曹訓所刻舊本及仁廟未完新本,重加校閲,仍依舊本卷帙,舊本無而新本有者,則爲續集,併刻之。’知《東坡七集》的前六集,卷帙悉依宋時曹訓所刻舊本,一無增減,凡曹訓舊本所無的作品,悉皆編入《續集》中。因此,從《東坡七集》的前六集中,完全可以看到宋曹訓刻本的面貌。”(《獻疑集》頁33)究竟曹訓的刻本是依據哪一種舊刻本而刊行的呢,章文舉不出任何明確證據,於是就採用了所謂的排除法,以爲它所依據的,第一,不是麻沙本《大全集》;第二,不是杭本和建安本;第三,也不是吉州本;第四,它與《直齋書錄解題》所著錄蜀本的集名、卷數都一樣,所以,它當即據蜀本覆刻,而且斷言其“一無增減”。
根據上段論述,知章文所依據的是明代成化年間刻本的《東坡七集》,因爲其中的《東坡文集》第二十九卷中收錄了蘇軾的《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還因爲它是覆刻宋曹訓刻本而“一無增減”,曹訓刻本既已被推論爲覆刻蜀本,而蜀本又與杭本相同,是則見於成化刻本《東坡文集》卷二十九之《謝張太保撰先公墓表書》,必即爲杭本之《東坡文集》卷二十九所收錄者,而杭本在東坡無恙時已行於世,則此《謝書》必係東坡的真品。今按:章文這一層一層的論斷,全都是不能不令讀者置疑的。因爲,只憑了書名和卷數的相同而即作出“一無增損”的斷語,這是極爲粗率、絶難見信於人的。試想,僅僅羼入一封《謝書》,何至會改換書名和卷數呢?《謝書》之羼入,固絶非遲至明代成化年間刻蘇集者之所爲,但如上文所論,《樂全集》中之老蘇《墓表》既係張方平身後某妄人托名之僞作,則東坡《謝書》必亦係某妄人托名之作,乃北宋末方出現者,何得見之於“坡公無恙時已行於世”之杭本、蜀本坡集之内呢?
伍
東坡兄弟對王安石所推行的新法雖大都(不是一概)持反對意見,但對王安石的學問文章、操行品格卻均未加以詆毁,更從無引用《辨姦論》中文句或其中論點之處。蘇轍在晩年談及青苗法時,也只認爲他“不忍貧人而深嫉富人”,因而稱之爲“小丈夫”;蘇軾則於王安石卒後追贈官爵的制詞當中對之大加贊揚,這都説明他們對王安石的評價與《辨姦論》中的評價絶無絲毫相同之處。這只能證明在老蘇生前必未抒發過像《辨姦論》那樣的言論,而不能解釋爲東坡兄弟的思想見解全已背離了其父的軌道。
宋哲宗元祐元年(年)四月王安石病逝於金陵。司馬光在得知這一消息時,因爲自身也正在病中,便寫信給另一位宰相呂公著,雖然也理所當然地説到王安石在用人和推行新法等方面的嚴重過失,但信的第一句話卻是“介甫文章節義過人處甚多”。出之於司馬之口的這一句話,在當時確實是極有代表性的。在當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替皇帝撰作的《王安石贈太傅制》更明顯地表述了這一積極的肯定性評價。這與《辨姦論》之對王安石私德之大肆抨擊,當然也是大不相同的。兹抄錄其全文於下:
朕式觀古初,灼見天命:將有非常之大事,必生希世之異人,使其名高一時,學貫千載;智足以達其道,辨足以行其言;瑰瑋之文足以藻飾萬物,卓絶之行足以風動四方;用能於期歲之間,靡然變天下之俗。
具官王安石,少學孔、孟,晚師瞿、聃;網羅六藝之遺文,斷以己意;糠秕百家之陳迹,作新斯人。屬熙寧之有爲,冠群賢而首用。信任之篤,古今所無。方需功業之成,遽起山林之興。浮雲何有,脱屣如遺。屢爭席於漁樵,不亂羣於麋鹿。進退之美,雍容可觀。
朕方臨御之初,痛疚罔極。乃眷三朝之老,邈在大江之南。究觀規模,想見風采。豈謂告終之問,在予諒闇之中,胡不百年,爲之一涕!
嗚呼,死生用舍之際,孰能違天,贈賻哀榮之文,豈不在我。寵以師臣之位,蔚爲儒者之光。庶幾有知,服我休命。
據我看來,蘇軾撰寫的這篇制詞,完全是以司馬光寫給呂公著的那封信爲基調的。然而蘇軾畢竟是文章老手,在“信任之專,古今所無”句下,本應繼之以評述王安石當政期内推行新法的成敗得失,而他卻巧妙地把變法過程完全避開,突然跳躍到“遽起山林之興”上面去了。因此,從“制腦”開始,全篇制詞都是以贊誦王安石的節義文章和激流勇退的出處大節爲事的,對王安石行己涉世的私德方面何嘗有些許不滿之詞呢!
在南宋的高孝兩朝内,曾有兩人認爲蘇軾的這篇“制詞”是對王安石隱含菲薄之意的。其一爲陳善,在他的筆記《捫蝨新話》中,有一條記事的標題爲《蘇氏作〈辨姦論〉憾荆公》,而其第一句則爲“《辨姦論》、《王司空贈官制》皆蘇氏宿憾之言也”。其下即專述《辨姦》出現原委,至末尾方又謂:“贈官制當元祐初,方盡廢新法,蘇子由作《神宗御集序》尚以曹操比之,何有於荆公?以此知王蘇之憾固不獨論新法也。”另一人爲註釋蘇軾文集的郎曄,在這一篇《制詞》的後面也附加了幾句話説:“此雖褒詞,然其言皆有微意,覽者當自得之。”既然説“其言皆有微意”,那就應當至少舉一兩句加以闡釋作爲範例,然而郎曄没有這樣做,卻一概讓覽者自己去探索,可是在此以後的九百年内,也並没有人做這樣的探索,也許有人曾經探索而没有得出相應的答案。直到年章培恒先生撰寫《〈辨姦論〉非邵伯溫僞作》時,才因受到了陳善的那句“《辨姦論》、《王司空贈官制》皆蘇氏宿憾之言”的啓發,對蘇軾的這篇《制詞》作了一番别有會心的解析:他説《制詞》的第一段(按即宋人通稱爲“制腦”者)並非用來“贊美王安石”,而只是“一般地泛論‘希世之異人’,第二段才説到王安石本人。第一段和第二段是兩相對照,以貶斥王安石。例如第二段的‘方需功業之成’,即謂王安石用事多年,功業尚未建成,與第一段所説‘希世之異人’‘用能於期歲之間,靡然變天下之俗’,兩兩相形,顯然有諷刺安石之意。所以,第一段並不是説王安石已經做到了‘希世之異人’所做的那些事,而是説明‘希世之異人’應該做到哪些事,以顯出安石與‘希世之異人’的根本區别。”(《獻疑集》頁74)
今按:章文的這段議論(或稱爲剖析)實在可稱爲“非常異義可怪之論”。因爲,據我所知,宋代的中書舍人們所作的有關陞除或黜罷重要官員的“制詞”,全都是依照一定模式的,即開頭處先用一段籠罩全文的話語,稱爲“制腦”。“制腦”中的詞句,雖都是貼切着或針對着某個受體或對象而發,卻又全都是比較概括,比較原則性,而並不指點出所貼切、所針對的事件、人員的。只有在“具官某某”云云以下,才完全進入具體的陳述和品評。蘇軾的這篇《制詞》也是符合這一通行的模式的。試看,“制腦”中所舉述的“名高一時,學貫千載,智足以達其道,辨足以行其言,瑰瑋之文足以藻飾萬物,卓絶之行足以風動四方”等事項,哪一項不是依據王安石身前所已經享有的聲譽而概括出來的呢?“用能於期歲之間,靡然變天下之俗”兩句更是如此。一個建立了這樣業績的人,當然就是“希世之異人”了。章文硬要説《制詞》第一段,乃是蘇軾懸想出一個“希世之異人”,用來顯示第二段以下所叙述的王安石的功業學行都遠遠不能與‘希世之異人”相比,這只能表明:一方面是對宋代通行的這類制詞的體式不甚知曉;另一方面則是,思路被偏見引入誤區,對這篇《制詞》的主旨便肆意進行歪曲了。其奈事理彰明較著,單憑靠這些翻雲覆雨手法,是既不能證明《謝張太保書》確爲大蘇的真品,也無法使這篇《制詞》之所云云,能與《辨姦論》那篇僞品中任何論點挂鈎的。
(三)《辨姦論》的作者非邵伯溫莫屬
根據以上各節所考論,可以確切無誤地斷言《辨姦論》決非蘇洵所作,《文安先生墓表》決非張方平所作,《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也決不出於蘇軾之手,基本上和清人李紱、蔡上翔旳意見是相同的,並且是對章培恒教授反駁李紱、蔡上翔二人的意見一並予以推翻了的。但是,《辨姦》、《墓表》、《謝張太保書》各爲何人所僞作,是否也都如李、蔡二人所斷言的三者全是邵伯溫一手所僞爲的呢?章培恒教授的文章既然以《〈辨姦論〉非邵伯溫僞作》作了標題,似乎也不會輕易地接受這樣的論斷,因此,我現在只能再從《辨姦論》初傳於世時那些“詭秘莫測”的一些踪迹中探索一點頭緒出來,先判定《辨姦》究竟何人所撰造,並連帶地判定另兩文的作者。
如本文開端所述,宋人筆記中談及《辨姦論》的,似以《泊宅編》爲最早,其次則爲《邵氏聞見錄》,現在就這一問題稍加申論。
方勺的《泊宅編》有三卷本與十卷本兩種,三卷本刻印在前,十卷本刻印在後。章文舉出了七條證據證明三卷本《泊宅編》的成書行世當在宣和七年(年)(見《獻疑集》頁81),我認爲這個論斷是確切可信的。
章文另有一段説:“即使方勺所記不盡確實,但至少在其作《泊宅編》三卷本時,已經有了《辨姦論》這一作品。且方勺於此條既未引錄《辨姦》原文,也未介紹文章具體内容,足徵當時《辨姦論》已在流傳,讀者並不陌生。若是大家都不知道的冷門文章,方勺即使不引全文,也應對其具體内容作些介紹,以免讀者莫名其妙。”(《獻疑集》頁31)我覺得這段話也説得合情合理,十分恰當。然而當我按照章文所據以判斷方勺的那條記載乃出現於《辨姦》已經流傳之日的諸條理由,去追尋一篇更爲原始的出處,卻認爲邵伯溫在《聞見錄》中的記載是完全符合條件的。因爲,它既抄錄了《辨姦》的全文,而且對其出現所引起的反響,也都原始要終地作了叙述,“以免讀者莫名其妙”,不正可證明《辨姦》在其時還没有“流傳”,還“是大家都不知道的冷門文章”嗎?這也就反映出來,這條記事的出現,是在方勺《泊宅編》那條記事之前的。其中雖抄錄了《辨姦》全文,卻没有著明出自何書,這就又不免啓人疑竇,以爲他所引此文,並非是他的創獲,實際上乃是他所創作。其中雖謂“斯文出,一時論者多以爲不然”,卻又没有從那樣“多”的“以爲不然”者中舉出任何一人作爲例證,這就分明是欺人之談了。另如其中所説“雖其二子亦有‘嘻其甚矣’之嘆”,和“豈溫公不見《辨姦》耶?獨張文定公表先生墓具載之”,則又分明是用來爲託名於張方平的《文安先生墓表》和託名於蘇軾的《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兩件僞品打掩護的,則此兩件僞品亦必全出於邵伯溫一人之手,又等於由邵伯溫本人自行招供了。
説《辨姦論》、《文安先生墓表》和《謝張太保撰先人墓表書》全爲邵伯溫一人所僞作,這本是李紱和蔡上翔早已做出的判斷,但章文力反此説,引用了邵伯溫《聞見錄》的《自序》所説:“伯溫早以先君子之故,親接前輩……得前言往行爲多,……而老景侵尋,偶負後死者之責,類之爲書,曰《聞見錄》,尚庶幾焉。紹興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甲子河南邵伯溫書。”接着又引用了伯溫子邵博爲《聞見錄》所寫《序》中的幾句:“先君子平居如齋,淡然無甚好,惟喜著書。此書獨晚出,雖客寓疾病中,筆削不置,其心可悲矣。先君既不幸,上得其平生之言,有制褒揚甚備。博不肖,終無以顯先君之令德,類次其遺書既成,於絶編斷簡之中得《聞見錄》,爲次第二十卷,並傳於代。”章文遂即據此兩段引文而進行論述説:“是伯溫死前,此書猶在筆削過程中,尚未殺青;分卷編次之事,皆伯溫死後邵博所爲。伯溫卒於紹興四年,其死時《聞見錄》既尚未定稿、分卷,則紹興二年之序當非成書後所撰,而爲着手著書時之作。……而在宣和七年(年),即邵伯溫動手寫《聞見錄》的七年之前,方勺已在《泊宅編》三卷本上卷中提到了《辨姦論》。……所以,《辨姦論》至遲在公元年已經流傳,並由方勺寫了有關此文的記事,那麽,又怎能因爲邵伯溫於年開始撰寫的《聞見錄》中錄載了《辨姦論》全文,就一口咬定《辨姦論》是邵伯溫僞作呢?”(《獻疑集》頁30、31)
今按,章培恒教授在這裏所一再用力强調的論點及其立論的基礎,全都是不夠堅强,因而也是説服力不足的。試問:邵伯溫於紹興二年冬所寫的《自序》,明明説“類之爲書曰《聞見錄》《類》者編次之意,“之”字則必指已經寫成的若干條記事而言,倘非已經積累了許多條目,邵伯溫將要把什麽編類爲書呢?而今硬要把“類之爲書”解釋爲“着手著書”之時,豈非有意改變其語意嗎!而且既然要“類之爲書",可知其所寫成的條目必已很多很多,顯然不會是在很短的歲月内寫成的。依此推測,則如有關《辨姦論》等條乃是紹興二年的七八年前乃至十來年前,亦即早於三卷本《泊宅編》中那條記事兩三年所寫成,而且在寫成之後,爲求擴大其影響而廣爲散佈、宣揚,致使方勺在聞悉之後立即筆之於《泊宅編》中,這不是極爲順理成章的事嗎?如邵博《序》中所説,《聞見錄》的刊行乃是邵伯溫逝世以後的事,但未印全書之前,並不排除有某些條目先已採用了傳抄或刻印的辦法而流行於世。章文就也引用了王安石的《與孫子高書》,其中有云:“獨因友兄田仲通得進之仲寳,二君子不我愚而許之朋,往往有溢美之言,置疑於人,抑二君子之過,豈某願哉。兄乃板其辭以爲貺,是重二君子之過而深某之慚也。”可見在宋代,刊印篇頁不多的文章或文獻資料,乃是極容易、極常見的事。所以,不能把《聞見錄》印行於紹興四年以後,用來反證邵伯溫關於《辨姦論》的那篇記事並非在宣和七年之前早已流傳於世。張方平撰作老蘇《墓表》和蘇軾函謝張方平撰《墓表》的信息,既然也都是在邵伯溫這同篇記事中第一次透露出來的,當然也就可以斷言其爲邵伯溫所僞爲了。至於《墓表》所記蘇洵寫作《辨姦》的年份與《聞見錄》所記並不相同,那更是作僞者故意用來迷惑世人,使其不覺爲出自一人之手的。
(四)一點補充
《邵氏聞見錄》實可稱之爲一部謗書,其中的虚枉不實和誹謗某些人物的記載實在太多,特别是有關王安石的記事,更多顛竄事實,虚構誣陷者,例如該書卷13,有記叙李承之(按:李名師中)言行的一條,其中説“承之在仁宗朝官州縣”,即曾因包拯之拜參政而正色告人説:“包公無能爲。今知鄞縣王安石者,眼多白,甚似王敦,他日亂天下者此人也。”元人所修《宋史》,於《李師中傳》也照抄了《聞見錄》這段話,並在所附的《論》中説道:“師中豫識安石於鄞令,以爲目肖王敦,將亂天下,蓋又先於呂誨矣。”今查劉摯所撰《李師中墓誌銘》和《東都事略·李師中傳》全不載此事,豈不又可證明其爲邵伯溫所杜撰嗎!這只更反映出它真正是一部“陰挾翰墨以饜其忿好之私者”的著作。其中對世人影響最大,把當時和後代人對王安石的評價引入誤區者,除《辨姦論》一事之外,還有王安石再次入相時處理宋遼雙方劃分地界的一事,今也附著於此,以示斷言邵伯溫僞造《辨姦論》之非誣。
經石敬瑭割讓給契丹(遼)政權的燕雲十六州,後周世宗曾出兵收復了在今河北省的瀛、莫二州,其餘各州則直到宋神宗熙寧初年無任何變化。但到熙寧六年(年)和八年(年),契丹卻兩次派遣蕭禧來與宋朝交涉,説宋方在瀕臨蔚、應、朔三州(均在今山西北部)的南偏所營壘鋪屋,都侵佔了契丹境土,因而需要重新劃界。宋神宗對此極感緊張和恐懼,深怕萬一應付不好,契丹便會以兵戎來臨。王安石卻主張與之據理力爭,絶不能示弱於契丹,以爲示弱太甚反而更會召致其以兵相臨。當神宗一再表示契丹的軍事力量强大,非宋的兵力所能抵當時,王安石也一再向他申明:“惟其未有以當契丹,故不宜如此。凡卑而驕之,能而示之不能者,將以致敵也;今未欲致敵,豈宜卑而驕之,示以不能?且契丹四分五裂之國,豈能大舉以爲我害?”還説:“陛下何爲憂之太過?憂之太過,則沮怯之情見於外,是沮中國而生外敵之氣也。”
儘管王安石在與条神宗每次討論到是否應與契丹重劃地界時,都一貫堅持不能示弱示怯的意見,而宋神宗卻一直還很擔心,以爲若不對契丹的要求稍事應付,恐怕契丹難免要興兵來犯。到熙寧八年夏,北宋政府終於派出韓績等人負責去與契丹劃界,他們秉承着宋神宗的指示,便依照契丹所提要求而重定了雙方的界址。然而就是在這樣做了之後,當宋神宗於這年七月向王安石表白説:“度未能爭,雖更非理,亦未免應付。”王安石卻依然不肯改變自己的意見,回答神宗説:“誠以力未能爭,尤難每事應付。‘國不競亦陵’故也。若長彼謀臣勇將之氣,則中國將有不可忍之事矣。”
以上的這幾段叙述,全是見於南宋李壽的《續資治通鑒長編》卷、至各卷所載的,而李書則是依據王安石《熙寧奏對日錄》寫成的,當然應算作第一手的、最可信的史料了。
然在事過五十年後,邵伯溫在《聞見錄》卷四寫下了有關契丹與宋爭地界的大篇記事,其首段所記爲:宋神宗聞“契丹遣泛使蕭禧來,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劃,神宗許之而難其人”,後來要派遣劉忱爲使,忱對便殿,以爲“考核文據,未見本朝有尺寸侵虜地,且雁門者古名限塞,雖硅步不可棄,奈何欲委五百里之疆以資敵乎?”“忱出疆,帝手勅曰:‘虜理屈則忿,卿姑如[彼]所欲與之。’忱不奉詔。”及熙寧八年,“虜又遣蕭禧來,帝開天章閣召執政與[劉]忱、[呂]大忠同對資政殿,論難久之。帝曰:‘凡虜爭一事尚不肯已,今兩遣使,豈有中輟之理。卿等爲朝廷固惜疆境誠是也,然何以弭患?’……大忠曰:‘今代北之地安可啓其漸!’……執政皆知不可奪,罷忱爲三司鹽鐵判官,大忠亦乞終喪制。”今按:以上所記各事,與《續資治通鑒長編》及《宋史》中有關紀傳相比核,知其全與史實相符合,説明其各有所據;但到這篇紀事的最後,卻又寫道:
時王荆公再入相,曰:“將欲去之必固與之也。”以筆劃其地圖,命天章閣待制韓公縝奉使,舉與之。蓋東西棄地五百里云。韓公承荆公風旨,視劉公忱、呂公大忠有愧也。議者爲朝廷惜之。
嗚呼!祖宗故地,孰敢以尺寸不入王會圖哉!荆公輕以畀鄰國,又建“以與爲取”之論,使帝忽韓富二公之言不用,至後世姦臣,以伐燕爲神宗遺意,卒致天下之亂,荆公之罪可勝數哉!具載之以爲世戒。
對於這段紀事,我也曾就現存的爲北宋神、哲、徽、欽諸朝人士所撰寫的各種文獻稍加比核,結果卻是毫無所得,與開篇之首段記事之均能尋得其淵源者大不相同。既然連蛛絲馬迹般的依據也没有,其最惡毒的“韓公承荆公風旨”一語,更全屬無稽妄説,而邵伯溫卻繪聲繪影地如親臨其事、親見其人般地做了這樣的描述,其用意無非是要撰造事端,對王安石進行詆毁誣蔑,把他描繪成一個誤國誤民的罪惡人物,如他撰造《辨姦論》所使用的卑鄙伎倆是如出一轍的。而且《辨姦論》全篇的論述王安石勢必將爲天下禍害,一律出於推測和懸擬,而關於與契丹劃地界的記事,則編造得十分具體。一虚一實,這兩條記事正起了互相配合的作用。
在邵伯溫這段“欲取姑與”的記事傳世之後,後來的史家,除李壽没有完全加以信任外,其餘的則無不全沿用其文,遂致這一史實整個被顛倒竄亂了。其貽誤世人,更是遠在《辨姦論》之上的。故因辨《辨姦論》之僞而附論及之,以爲邵伯溫僞爲《辨姦論》之旁證。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歷史系)
本文原載於《國學研究》第三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年,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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